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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天成控股支持诉讼案件

投服中心提起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成控股)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件,近日获二审终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天成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师——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张学霖代理投资者张某提起诉讼,向财务总监马滨岚、董事长王国生及上市公司天成控股索赔4万余元,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预报盈利不合规 年审报告大调整  

2017125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6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至1500万之间,扭亏为盈。 

2017423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年审注册会计师在收益确认时间及递延所得税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资产置换的投资收益调减4,777.07万元。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更正为-9,700万元。公告发布后,天成控股股价于424日、425日连续两天跌停。 

2015年底,天成控股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仪股份)达成协议,西仪股份向天成控股定向发行股份,以置换天成控股持有的承德苏垦银河连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垦银河)30%股权。201716日,苏垦银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同日苏垦银河原股东决议同意转让公司股权并修改公司章程,苏垦银河新股东决定任命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将置换收益提前确认在2016年,未进行董事会决议、未征求独立董事意见,于2017125日以董事会公告名义发布了上述2016年度业绩预告。其不符合规定确认收入并发布业绩预报的行为导致审计报告进行大幅调整,引发监管部门关注。 

虚假陈述被处罚 民事诉讼找上门 

201819日,天成控股因2016年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被证监会立案稽查,11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收益,使其20171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记载行为。天成控股、时任财务总监马滨岚、董事长王国生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 

天成控股被行政处罚后,中小投资者纷纷维权。根据公司2019528日公告,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涉及24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8,525,800.93元。后续公告显示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索赔。 

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师张学霖支持投资者张某于2019328日提起诉讼,秉承追首恶的原则,向马滨岚、王国生、天成控股索赔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4万余元。 

一审原告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 

2019531日,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各自所提主张进行举证,并围绕虚假陈述行为是否符合重大性标准、原告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20191030日投资者收到一审判决,贵州中院全额支持原告投资者张某诉求,被告天成控股、马滨岚、王国生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成控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1212日,天成控股虚假陈述纠纷上诉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开庭审理。公司更换了代理律师并增加提交证据数十份。20203月投资者收到贵州高院终审判决,贵州高院驳回天成控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191228日《证券法》通过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监高责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惩罚力度加大。近年来,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实践中,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认定,这对加强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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