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公司治理准则的司法适用 曹兴权

 :我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实践,应关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和法院很少选择适用的困境。其被消极对待的根本原因在于,自上而下的制定与推行机制背离公司治理准则的自律逻辑和内生属性。若坚持现有体制,则应主动利用司法裁判活动的检验、推广与发展促进效应,引导作为软法规范的公司治理准则规范向企业组织习惯回归,弥补因自上而下的监管实践而内生的体制性缺陷以及因资本市场不成熟导致的遵守或解释评判机制而内生的市场性缺陷。为此,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者应关注司法对公司治理规范的需求以及审查立场,完善修订机制与推广实施机制。 

关键词: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治理 组织习惯  习惯  软法

 

附件: 公司治理准则的司法适用.pdf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