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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 李有星 潘政

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原告资格、胜诉权和损失赔偿等权益。揭露日的确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有争议。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满足法定要件的、能够相对确定地揭露虚假事实相关“信息真相”,揭示的内容应当具有指向性和相当的确定性。因此,可以从揭露信息的重大性、指向确定性、首次性、公开性和股价异常波动性等角度判断揭露日。揭露日的数量存在一个或数个,抽象性的被立案调查公告不宜认定为揭露日,揭露日与诱多型或诱空型虚假陈述无关。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认定,应着眼上市公司的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考量,避免过度的“二次伤害”发生。 

关键词:虚假陈述 信息真相 揭露日 投资者 确定性

 

 

附件: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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