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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立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

前言

证券市场之所以重要,首先在于证券市场是一种投资者参与的资源配置机制。证券市场若能有效运行,即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或者约束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机制。正是因为证券市场是投资者参与的市场,保护好投资者权益既是维持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固有含义,不应把保护投资者权益世俗化,不应把强化投资者保护当作对社会呼声的简单回应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投资者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既涉及公司法的适用,也涉及证券法的适用,还与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直接相关。多种法律和机制相互配合、协同作用,才能最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应从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角度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出发点,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和成果,重新评估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有立法及架构,协调投资者保护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之间的关系,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效果之间的关系。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证券市场上的永恒主题。然而,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市场,既有域外成熟市场曾经面对的问题也有我国证券市场独有的问题。我们既不能罔顾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而照搬域外市场的经验,也不应只强调我国证券市场的国别属性而忽视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性、阶段性。在此背景下,我国不仅需要社会各界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的热心投入和大声疾呼,更需要立法者、司法机关、学者、实务工作者的冷静思考。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搭建起良好的制度架构,构建和谐的证券市场秩序,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从口号向制度和战略的结构性转变。  

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接受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委托,汇集了诸多有志于投资者保护的学者和学生,专门就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立法问题作出研究。核心结论是,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实践需求,根据我国现有投资者权益保护经验,我国应当采用相对简便的立法模式,即由国务院专门制定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从而缓和《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有关调解法律之间的相互割裂局面,形成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新型模式。 

附件: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立法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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