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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纠纷调解、诉讼的示范制度建构与运行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呈高发态势,证券期货纠纷频发、类型多样且群体性特征明显。我国证券市场是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中小投资者的弱势性使其更容易遭受权益侵害。现行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选择,但传统的民事赔偿诉讼、调解以及仲裁都存在一定缺陷,其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尤其在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方面更显能力不足,这些都要求我国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作出应对。 

示范诉讼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群体诉讼模式,为我国解决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提供了新思路。示范诉讼通过对择定的典型案件进行先期审理,厘清群体性纠纷的共通性法律与事实,继而作出示范裁决并进行效力扩张,再以其为依据结合其他平行案件的个体差异分别审理,最终实现所有纠纷案件的全部解决。两大法系的多个国家已有关于示范诉讼的法律规定或实践活动,其中以德国《投资人示范诉讼法》最具代表性,可作为我国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重要参照。我国的证券示范诉讼应主要解决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群体性证券期货民事纠纷,制度的建构须遵从示范诉讼的基本逻辑与运作机理,具体的程序设计则不能照搬而必须进行改造,以克服德国法的弊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但要充分发挥证券示范诉讼制度的功能还需要在示范裁决效力的扩张方面作出突破。 

证券示范诉讼有助破解我国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困境,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于调解与诉讼在法理上的相通性,以及二者解纷目的的一致性,可以探索在证券示范诉讼制度的指引下建立证券示范调解制度。证券示范调解的基本原理与逻辑,与示范诉讼相似,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须考虑调解与诉讼的差异性,还须着力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强制执行问题。证券示范诉讼与证券示范调解可作为我国处理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的示范制度。这种示范制度的“示范性”不仅体现在其作为一种群体性案件处理模式所具有的“程序上的示范”意义,还体现在其所取得的解纷效果具有一种“结果上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在未来同类纠纷中当事人预先判断并作出选择,从而使投资者在证券期货纠纷中理性维权。 

 

附件: 证券期货市场纠纷调解、诉讼的示范制度建构与运行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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