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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九十五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202132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是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说明如下。 

一、参加诉讼依据 

2020515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者对该案关注度极高。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综合考虑案件重大、典型,社会高度关注且具有较强示范性,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经内部研究、外部专家评估等流程,充分响应社会各方呼声,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326日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二、索赔对象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被告为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范围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自2017420日(含)起至201810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10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现简称为ST康美)股票(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投资者,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法院不予登记。 

因身份识别系统技术所限,本次参与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 

参与期限及方式 

7个工作日2021326日至20214724:00(本说明发布当日不计入,自327日开始计算)。 

投资者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提交申请材料。 

、证据材料 

投资者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费用承担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特别提示 

(一)网上操作须知 

网上申请请使用火狐(Firefox)、Chrome浏览器登录,因需进行身份识别,请投资者使用带有摄像头的电脑进行操作,不支持手机端 

投资者网上申请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请至中国投资者网首页投资者互动—意见建议板块反馈。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原则 

投服中心将在材料齐备的适格投资者中按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接受50投资者委托 

50投资者投服中心指定期限内(以邮戳寄出时间为准)向投服中心寄送相关材料原件除网上申请材料原件外,还包括纸质对账单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投服中心无法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取得联系,或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原件,依次递补。 

投资者可关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及投服中心官网(www.isc.com.cn了解相关进展。 

投服中心未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投服中心名义发布任何声明。 

  

附件:

1.申请证据材料 

2.授权委托书 

3.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326

  

申请请点击:https://www.investor.org.cn/uc/checkPersonalInfo?caseId=92 

具体步骤可参考《投服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操作指引》 

附件: 1.申请证据材料.pdf

附件: 2.授权委托书.pdf

附件: 3.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pdf

附件: 投服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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