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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资格查询公告

2020)粤01民初2171号 

2020年12月31日,本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2月10日,本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本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021年4月16日,本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明确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现投资者退出期限已于2021年5月31日届满,本院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权利人名单,依法审查确定了本案的原告名单,并提供以下查询方式供投资者查询。 

查询方式:投资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查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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