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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季报格式财务数据重大变动标准定为30%

9月28日,在证监会的统一指导下,沪深交易所完成季度报告格式(以下统称《季报格式》)的修订。据悉,《季报格式》衔接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修订后的《季报格式》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适用《季报格式》相关规定。

上交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附件第一百零一号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附件第二十八号对外发布;深交所则发布《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季报格式》,共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重要内容提示,参照上位法对定期报告的规定,保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保真声明的要求;二是主要财务数据,列示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并分析说明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三是股东信息,列示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新增股东持股状态“标记”选项;四是其他提醒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审慎评估并披露其他与经营情况有关的重要信息;五是季度报告财务报表,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说明审计情况。

本次《季报格式》修订的总体思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入交易所规则体系。将《季报格式》作为交易所的一项业务指南,增加了规则的灵活度和针对性,便于根据投资者信息需要及时修订;二是精简披露内容。形式方面不再区分季度报告正文和全文。内容方面按照“季度”周期特征,不再要求披露超期未履行承诺、下一报告期利润预测等内容;三是明确财务数据重大变动标准。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践共识,将主要财务数据重大变动的标准定为30%,并将数据变动范围明确为9项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季报格式》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分别适用于沪市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深市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和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对季度报告依法依规进行表决、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表示,下一步,将有序做好季度报告披露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组织保障好上市公司顺利完成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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