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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把好“入口关”当好“看门人” 合力推动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

近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全面注册制改革,将为企业上市打开更大空间,对于证券中介机构来说,这既是历史性机遇,也是空前挑战。

全面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前移问责关口,强化责任追究,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受访专家表示,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各中介机构需要增强合规意识,提高执业能力,有效发挥核查把关作用,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合力,共同推动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

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把好第一道防线

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成为全面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此次改革中,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得到优化和完善,“申报即担责”原则、“审慎核查”要求、现场督导对象扩容等诸多积极变化引来市场各方热议。

具体来看,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改革中,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强调‘申报即担责’,意味着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前移,进一步压实了‘看门人’责任。这有利于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加强执业能力建设,提高申报文件质量。”申万宏源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这一调整明确各方责任承担时点,能有效倒逼中介机构持续提高执业质量、强化内控意识,提高资本市场项目质量,减少、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优化投行业务发展生态,为注册制提供坚实的保障。”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唐申秋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此次改革中,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责任,将保荐人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要求调整为“审慎核查”。

“注册制下,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从‘全面核查验证’要求调整为‘审慎核查’,可以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的机制,并发挥各中介机构专业优势,减少各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联储证券保荐代表人陈余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此次改革总结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的现场督导制度,扩大督导对象范围,由保荐人扩展至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并明确其配合义务。

“各中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专项文件负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唐申秋表示,督导对象从保荐机构扩展至证券服务机构,实现一体化检查,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执业准则,厘清中介机构责任,促进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专业领域发挥优势,提高整体核查效率。

桂浩明认为,总体来看,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种种优化,反映出监管能力和效能的提高,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进一步明晰了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强化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意识,将发行人质量的把关责任真正落实给中介机构,促使其把好“入口关”的第一道防线。

中介机构须归位尽责

穿新鞋走新路

中介机构能否归位尽责是全面注册制改革能否平稳落地的关键。市场人士认为,全面注册制改革实施后,中介机构的主体职责将愈发重要,影响范围更加广泛。

对于企业而言,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来保证流程规范,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来确保上市公司“可投性”,提供更具价值的投资标的;对于市场而言,需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另外,在注册制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也有少数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不强、质量不高,亟须提高责任与担当意识。

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需穿新鞋走新路,强化把关能力、履行好“看门人”职责已成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共识。

陈余庆表示,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一方面,需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为适应全面注册制,证券公司应从顶层设计出发,加强投行内控制度、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和薪酬考核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另一方面,需加强投行前中后台队伍的人员培养,提升对投行项目的风险甄别和尽职调查能力,进而提高执业水平。此外,还需要优化投行业务流程,将中后台部门的风控关口前移,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财务信息的质量是信息披露的基石。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坚持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是对全面注册制最大的支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李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牢记审计初心,坚持将审计业务作为执业核心,坚持将审计质量作为执业生命线,有效回应市场投资者和监管层的期待和要求。

“作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切实履行自身责任,提升执业质量,服务资本市场。”唐申秋表示,首先,律所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老中青传帮带、内部培训等方式,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其次,应强化内控意识、完备风控体系建设,随机开展项目执业质量检查,加大执业质量监督力度;最后,应建立问责追究机制,对执业质量不高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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