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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2年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业务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制度规则已明显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为此,协会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从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禁止行为、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自律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收益互换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旨在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交易商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并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二是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应当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三是加强挂钩标的管理。明确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和穿透核查机制。四是强化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将收益互换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控制,完善合规管理,健全对冲交易监控机制。五是明确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不当宣传推介、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等禁止性要求。六是加强业务监测监控和自律管理。细化了交易信息报送和监测监控要求,明确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措施。七是明确过渡期安排。明确在一年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存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务。 

在组织起草《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协会向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行业对《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形成了共识,并提出完善意见建议。协会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需求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了相关合理意见建议。 

下一步,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协会将加强收益互换业务培训,指导中证报价强化业务监测监控,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持续督促证券公司规范、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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