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案的公告

20201 

为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郑州商品交易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第四条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012

附件: 1.《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修订案.docx

附件: 2.《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修订净稿.docx

附件: 3.《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案.docx

附件: 4.《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净稿.docx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