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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2024〕53号
当事人:
  李洪兵,籍贯浙江省,1977年出生。
  傅继程,籍贯浙江省,1978年出生。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李洪兵期货账户与傅继程期货账户在PB2406、SS2405 、ZN2405等多个期货合约上相互交易,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李洪兵、傅继程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李洪兵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3个月的处分。
  3.责令改正,给予傅继程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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