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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账户助力提升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的实效性

投保基金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 张誉  

证券纠纷调解在证券市场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价值,一方面,调解制度自身的自愿、合意和保密在纠纷解决中有其独特的功能优势;另一方面,相关制度的出台也为纠纷调解机制本身的实践发展、调解机制与其他机制的衔接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试行)》首次以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共管账户”在群体性证券纠纷调解中的运用,规定“相关专业机构在调解期间,可与被告共同设立共管账户,由被告先行存入预付损失赔偿金,用于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向投资人支付损失赔偿金”。调解的弱约束力往往导致投资者对调解的结果心存犹疑,并最终选择寻求仲裁或诉讼途径实现权利救济,该制度作为传统调解制度的重要补充,为有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投资者提供了“定心丸”。 

在我国,共管账户常见于工程建设领域,由建设方和发包方签署账户共管协议,并在银行预留建设方的财务章和发包方的人名章,旨在实现对资金使用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建设方将资金运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在功能上类似于美国房地产领域用于专门支付房产税、房屋保险的托管账户和英国私人财产交易中用于保管律师当事人款项的共管账户。将共管账户运用于群体性证券纠纷调解中,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探索与创新。 

一是提高了证券纠纷化解的实效性。新证券法以对普通投资者实行倾斜保护为基本理念,更加注重调解机制的便捷与高效。在我国,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为内容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其他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一般而言,证券纠纷案件具有明确的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而现有制度背景下,仅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该种由违法责任主体和调解组织设立共管账户并运用于证券纠纷调解的模式可以作为调解制度灵活性的重要补充,通过封闭式的资金监管和专款专用以保证纠纷调解的实效性,同时,有效弥合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体系建设高速发展的断层,为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是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性。相较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证券侵权类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涉案金额大、案件类型复杂、纠纷内容专业等特点,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为例,关涉因果关系、系统风险、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等实体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在此背景下,相关各方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专业机构的期待越来越高,解决机制既要符合群体性纠纷化解规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共管账户调解模式下,投资者保护机构不仅扮演着传统调解组织“中转站”的角色,还凭借其公信力、独立性和专业性充当重要的“信用担保人”。 

三是实现了多元民事赔付格局的系统化。新证券法确立了多元民事赔付格局,包括中止/终止调查制度中的民事赔付、中介机构的先行赔付,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等。其中,对应中止/终止调查制度有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对应先行赔付制度有专项基金的管理,对应代表人诉讼制度有赔偿金的派发安排,确立共管账户调解模式将有利于实现证券领域民事赔付的系统化、一体化建设,助力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大规模争议的一次性解决。新证券法拓宽了投资者的维权路径,传统诉调对接的外延也被大大扩展,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共管账户调解模式独特的功能优势,形成相互补充、良性发展的多元化中国特色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格局仍是亟待挖掘的重大课题。 

共管账户模式在证券纠纷调解领域的先行先试已取得了规模化成效,未来,在制度完善、流程设计、风险防范与风险隔离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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