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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期货合约面面观

  期货交易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对期货合约有清楚的理解。 

  第一节 期货标准合约 

  我们知道,一份远期合同(合约)涉及多个要素,最主要的要素有:(1)商品名称及质量等级;(2)商品计量单位及数量;(3)交货日期;(4)交货地点;(5)价格。 

  买卖双方一对一订立合同(合约)时,上述要素都可以谈判。显然,这种因人而异的合约是非标准的。而所谓标准合约是指交易者在交易所买卖时,合约的上述要素中,除第(5)条价格外,都由交易所预先统一规定。比如,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买卖铜,交易所规定:每一个合约对应数量是5吨,质量必须符合国标GBT 4672010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替代品必须符合国标GBT 4672010A级铜(Cu-CATH-1)规定;或符合BSEN 1978:1998A级铜(Cu-CATH-1)规定。交货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交货日期为指定合约月份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工作日。如此一来,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就已明确知道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某交易者在35日卖出106月份的合约,615日为最后交易日,意味着他应该在615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期间将50吨符合质量要求的铜送至交易所的交割仓库,由交易所负责交给买方,同时由交易所负责将全部货款付给他。 

  对于非实物的股指期货,由于交易对象是一个统计数字,很难进行实物交割,因此普遍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只要在合约中规定一个合约乘数就可以同商品期货一样进行交易。 

    表1是铜期货合约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样式。 

  1 铜期货合约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商品的数量。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1手铜期货合约为5吨;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1手白糖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中金所1手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是符合规定的100万元面值的国债。在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   

  第二节 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或合约乘数 

  交易单位与价格相乘就可以得到合约规模(合约价值或合约金额)。比如,假设铜的价格为每吨50 000元,因为1手合约为5吨,即1手铜期货合约的金额为250 000元。 

  商品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单位比较容易理解。对股指期货而言,由于指数只是一个抽象的统计数字,只能以另一种方式表示,具体的方法是:合约标的为股指,人为规定一个合约乘数,将合约乘数与指数相乘可得到一个金额。该金额代表合约的规模。比如,沪深300指数在2 500点时,1手合约的金额就是2 500×300=750 000元。 

  第三节 报价方式、价位最小变动和最大波动 

  我们知道,期货(标准)合约就是除价格以外,其余各项条款都有交易所预先规定好的合约,而价格是由交易者自由竞价决定的。尽管是自由竞价,仍需遵守一定的规则,即按照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而报价方式在标准合约中也会注明。比如,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规定:每张合约为5吨,报价为人民币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0/吨。意味着你在交易中不可以报出53 783/吨买进(卖出),只能报53 780元或53 790元这样的价位。每吨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0元,等值于每张合约的最小变动价值为50元。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也称为涨跌停板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此处与股票不一样,股票的涨跌停板是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基准的。因此,计算期货涨跌停板之前先要搞清楚结算价的计算方法。 

  通常,商品期货的当日结算价都是按如下规则产生:该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日该合约没有成交,则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显然,按这一规则产生的结算价与收盘价会有较大出入。 

  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产生有所不同,其差别是该期货合约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计算。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条款的规定着意于防止价格波动幅度过大造成交易者亏损过大而带来的风险。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为例,其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而中金所的股指期货合约规定,其报价单位为指数点;由于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合约乘数为300元,意味着1手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为60元;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指数的10%(合约到期日及季月合约上市另行规定)。 

  第四节 合约月份和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的月份。铜期货合约的挂牌合约月份是112月,共计12个合约。中金所的股指期货挂牌合约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总共四个合约。 

  最后交易日也是期货合约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最后交易日的含义是:无论交易者买进还是卖出期货合约,只要在最后交易日之后还留有持仓头寸,这些头寸就必须进入交割程序。交易者如果不想进行交割,就必须在最后交易日(或在此之前)将原有的持仓进行反向的平仓交易。铜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第五节 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期货合约都有到期时间,通常交易所都会规定一个合约的最后交易日。若超过最后交易日,交易者仍留有持仓头寸,就必须进行交割。交割方式有两种,即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实物交割是指买方拿出全部应付货款,卖方拿出全部应交货物,在交易所的安排下进行交换。现金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交割日按照合约交割价对合约盈亏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沪深300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交割的结算价规定为:最后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实物交割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商品期货一般都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也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的一般程序是: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仓单,再经交易所注册后成为标准仓单。进入交割期后,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提交足额贷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 

  有些交易所规定,在最后交易日之前交易者也可进行实物交割。这种交割方式称为分散性交割,比如,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进入交割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中任何一个交易日,卖方都可以主动提出交割。交易所根据卖方的交割申请,于当日收市后采取计算机直接配对的方法,为卖方找出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的买方,这一日被称为配对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前应到交易所签领交割通知单,这一日被称为通知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从卖方提起交割到实施的时间总共为三天,故这种交割方式也被称为“三日交割法”。 

  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也可以提前交割,当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集中交割。 

  第六节 交割违约与交割违约的处理 

  交割是期货交易履约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防止交易者可能产生的违约企图,交易所通常都制定非常严厉的制裁措施。由于对交易者来说,违约的成本比履约还高,故交易者自然会慎重对待交割问题,因而在期货交易的实际交割中,违约的事情可以说是极其罕见的。 

  对实物交割的买方而言,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交割期限内未解付货款或解付不足;对实物交割的卖方而言,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交割期限内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及相应的票据。如果买方违约,交易所会代替买方履约,将接下的实物在市场上采取竞卖方式卖掉。违约的买方不仅要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还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及其他处罚。同样,如果卖方违约,交易所将在市场上采用征购方式购买合格的实物。违约的卖方不仅要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还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及其他处罚。 

  对现金交割而言,交易所只是按指定价格对交易账户的盈亏进行清算,由于买卖双方在清算之前本身就有足够的保证金,因此不存在违约的可能。 

  第七节 交易时间和连续交易方式 

  2013年之前,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中标明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20131220日,上期所开始推出铜期货的夜盘交易,交易时间从晚上21:00至次日凌晨1:00 

  国内大多数商品期货品种都与国际市场关联度很高,同类商品期货品种在国外也在进行期货交易。由于时差的存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交易时间恰好是我们的晚上,在没有夜盘交易的情况下,国内的期货价格只有等到上午开盘后才能作出反应,交易者的持仓风险因此被加大。推出夜盘交易后,交易时间基本涵盖国外同类商品的主要交易时段,不仅使该问题得到解决,同时也扩大了国内市场的规模,有助于提升国内期货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与商品期货的交易时间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主要考虑国内股市的联动情况,比股市提早15分钟开盘,推迟15分钟收盘。一个特殊情况是,交割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与股市同步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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