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360】严守信息披露高标准 科创板精准打击欺诈发行
时间:2019-09-30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它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关系,买卖双方并不知道谁是买方、谁是卖方,因而必须强调信息披露最大限度的充分和有效。欺诈发行本质上是公开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严重违规,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资格和上市地位,从源头上就扭曲了市场制度,使得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被大大削弱,严重背离了资本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实践中必须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为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保证投资者在信息真实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科创板重点从以下几方面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行为:
其一,明确了终止上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定,科创板公司构成欺诈发行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由交易所对相关退市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一方面,科创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此种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了退市效率,实现了重大违法类公司从严从快退市。另一方面,科创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被终止上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以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其二,确立了责令购回制度。针对发行人通过欺诈发行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科创板明确规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过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借助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强制违法主体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将不当获利回吐给投资者,这是对违法行为人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经济惩罚方法。
其三,限制违法行为人公开发行申请。一方面,对于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针对其中的市场禁入措施,《证券法》三读稿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有利于将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人驱离证券市场,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其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科创板在发行的硬条件准入方面有所放宽,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突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保荐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严格把关。针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科创板相关规定明确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科创板还引入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跟投制度,保荐机构可通过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跟投,通过资本约束方式,督促中介机构做好前端的把关工作,切实担负起资本市场“守门人”的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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