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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讲堂|改革专刊第十一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介绍

新三板投教 ︳【微讲堂】——改革专刊第十一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介绍  

【编者按】大家好!“全国股转公司微讲堂改革专刊”系列课程上线啦!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进行时,我们将用声音讲述与解读新三板改革知识、规则内容,用语言传递与分享市场点滴,在轻松、便利的氛围中希望您能随时随地,听您想听!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全国股转公司微讲堂栏目,为了维护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对股票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等监控事宜进行详细规定。本期微讲堂将为您带来《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的介绍。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哪些情形时,是属于异常波动? 

一是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幅累计达到200%或跌幅累计达到70% 

二是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幅累计达到120%或跌幅累计达到60% 

三是精选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是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来说,某基础层股票T日收盘价上涨100%T+1日、T+2日无成交,T+3日收盘价再次上涨100%,则该股T日至T+3日收盘价累计涨幅为300%,属于异常波动。再如,某精选层股票T日收盘价上涨19%T+1日收盘价再次上涨19%,该股T日至T+1日累计涨幅为41.61%,若期间基准指数上涨2%,则该股T日至T+1日的涨幅偏离值为39.61%,不属于异常波动。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层级、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撮合频次)变化后,异常波动指标将自新收盘价产生后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计算。此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那么,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后,投资者可获取哪些信息呢? 

一是交易公开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将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股票采取连续竞价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还将公告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二是异常波动公告。挂牌公司将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内容包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并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该挂牌公司属于精选层的,内容还包括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这些信息投资者都可以登陆全国股转公司官网进行了解。 

对于连续竞价的股票,投资者实施的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呢? 

一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二是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是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的; 

四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五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集合竞价的股票,投资者实施的哪些交易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呢? 

一是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 

二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是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是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五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六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做市交易股票,投资者或做市商实施的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呢? 

一是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是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是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是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在哪些情形下的异常交易行为,将被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呢? 

一是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 

二是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三是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后; 

四是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涉嫌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 

五是因股票交易导致的股东人数快速变化的。 

最后,向大家介绍一下全国股转公司是如何认定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的?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全国股转公司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认定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做市商,全国股转公司将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好啦,本期微讲堂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收听,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指导单位: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策划: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 

内容:全国股转公司市场监察部 

后期制作:太湖金谷团队 

主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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