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19期

【编者按:我司根据400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交易实务※ 

1. 投资人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后,是否必须保持其账户资产在200/150/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答: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未要求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账户资产维持在固定水平以上;券商应根据投资者信息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请问“四类交易权限”的开通条件是什么? 

答: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要求请参考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请问已挂牌三年的原始股东是否符合该项条件? 

答: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的投资经验可以认定为证券投资经历,但交易经历需自其账户下首次发生交易时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4.请问开通合格投资者港币、美元等外币是否计算在内? 

答: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中规定的账户及资产均可计入,在换算时可根据认定资产的具体时点计算为人民币计价。 

5.投资人已开通二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由于股价上涨,导致其满足一类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投资者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一类合格投资者,请问券商应如何处理? 

答:因持股市值增加满足更高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经投资者申请可以成为适当性要求更高类别的投资者。对于调整层级后是否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我司不作强制要求,券商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此前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是否已充分揭示相关交易风险,是否需要补充揭示等。 

6.境内外商投资者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自然人是否可以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定增、交易、收购等相关事项? 

答:境外自然人符合中国结算开户要求及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以参与相应层级或特定股票的发行、交易等各项业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机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即可参与新三板交易、发行等各项业务;普通境外机构目前尚无法直接参与新三板发行、交易等事项。上述各类主体已经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均可进行股票卖出。 

7.受限投资者持有精选层股票,现该股票从精选层调出至基础层,请问该受限投资者是否可以继续买入这支股票? 

答:投资者可以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当持有的精选层股票调出至基础层后,投资者对该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变。具体而言,若此前已签署风险揭示书,拥有买卖该股票权限的,调层后仍具有买卖权限;若此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仅具有卖出该股票权限,则调层后仅具备该股票权限。 

8.针对当日实时申报股转标识和使用信息的客户,能否实现当日开通权限,当日交易? 

答:未标记股转标识的账户,需要T+1日才可以进行交易;已标记股转标识的账户,可以实现权限开通当日即可交易。 

9.在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有合格投资者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和开通交易权限? 

答:按照我司20191227日《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本办法修改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即原合格投资者自动转为一类合格投资者,符合基础层、创新层以及精选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无需重新认定。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10.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后是否还把之前的日期计算在内? 

答:异常波动指标将自股票达到异常波动标准之日后重新计算,之前日期内的波动不再重复计算。 

11.若本人用一个账户买入本公司股票,同时用另一账户卖出本公司股票,是否属于异常交易?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于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2.《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三条(一)项应如何计算,请说明计算公式或举例说明。 

答: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公式为:(期末收盘价/期初前收盘价-1*100%。该款中“以内”包含本数,即异常波动期间可能为1天、2天或3天。如某基础层挂牌公司T日股价上涨100%T+1日股价再次上涨100%,该两日股价已累计上涨300%,根据规则,挂牌公司于T+1日即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应披露相应异常波动公告。此外,市场层级、交易方式变化(含集合竞价撮合频次)后,异常波动指标将自新收盘价产生后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计算。 

【免责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