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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讲堂|改革专刊第十三期:公开发行承销介绍(一)

【编者按】大家好!全国股转公司微讲堂改革专刊系列课程上线啦!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进行时,我们将用声音讲述与解读新三板改革知识、规则内容,用语言传递与分享市场点滴,让您在轻松、便利的氛围中随时随地,听您想听!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全国股转公司微讲堂栏目,我们将分两期向大家介绍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相关规则,本期微讲堂将为您解读定价、申购与配售的相关内容。 

股票发行承销阶段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定价、申购、配售、资金交收、股份登记、在精选层挂牌。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方案,股转公司2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可以选择发行代码,启动发行。 

根据《非公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那么,这三种定价方式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询价方式的特殊规定。如果采用询价方式,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所有配售对象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询价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询价委托。初步询价不得超过3日,询价应当在T-315:00前完成。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60%且不高于80%。询价方式下,设置了双向回拨机制。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倍,不超过50倍的,网下向网上回拨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网下向网上回拨10%。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当同时进行,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但不得同时参与。参与询价且确认价格有效的投资者,必须参与后续申购。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竞价方式的特殊规定。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定价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除关联方外,合格投资者均可参与竞价申购。申购原则为报价即申购,投资者按照意向价格和拟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报单,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已经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 

当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及发行公告中披露。 

我们再来了解下关于申购和配售有关内容。 

投资者参与申购的申购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申购时间为申购日的上午9:15-11:30和下午1:00-3:00 

网上发行按比例进行配售。当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配数量。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 

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配售不超过10名,普通战略投资者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需要注意的是挂牌公司在发行期间需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可进行信息查询。 

好啦,本期微讲堂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收听,下期我们将为您带来公开发行承销的特色机制介绍,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指导单位: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策划: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 

内容:全国股转公司中介业务部 

后期制作:太湖金谷团队 

主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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