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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27期(2020年半年报编制与披露专刊)

【编者按我司根据近期市场培训和400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精选层※ 

1. 精选层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请问精选层挂牌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执行定期轮换,是否有具体的年限规定? 

答:精选层挂牌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挂牌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但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挂牌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挂牌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精选层挂牌公司具体应参照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问题一的解答。 

2. 精选层挂牌公司半年报第四节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模块中,控股子公司是否包括全资子公司? 

答:精选层半年报第四节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模块中,控股子公司应当包括全资子公司。 

3. 精选层挂牌公司半年报第三节第十四项对2020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是否属于必须披露项?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精选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基础层、创新层 

4. 挂牌公司发生单方面受益的关联交易,应当如何审议及披露? 

答:根据《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5. 挂牌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如何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答:《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以上规定是对挂牌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最低披露要求。挂牌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上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未达以上标准,但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16号》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第四节 重大事件”中,汇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逐项列示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在报告期内结案或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详细情况。基础层公司诉讼、仲裁累计金额不超过期末净资产绝对值10%的,可免于披露累计金额。 

6. 如挂牌公司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权益分派,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需要审计? 

答: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础层、创新层公司不做强制要求。 

7. 挂牌公司拟于半年度报告中豁免披露部分内容,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16号》相关规定,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详细说明未按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8. 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在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16号》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则无需披露。 

9. 报告期内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在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16号》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和变动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离职的,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免责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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