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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28期(股票交易专刊)

【编者按:我司根据400服务热线有关股票交易的咨询内容,收集整理出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交易实务※ 

1.挂牌公司在精选层挂牌的当天,大宗交易价格下限是发行价的70%还是在创新层最后一天收盘价的70% 

答: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首日,股票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当日大宗交易价格下限为发行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2.质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卖出质押股票?若可以,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不可以。被质押股份登记在出质人名下,且处于质押不可卖出状态,不能由质权人直接操作卖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权,或根据中国结算质押相关规定进行质物处置。 

※做市商管理※ 

3.挂牌公司有6家做市商,现有两家做市商申请退出,其中一家退出做市商为主办券商,请问是否会影响挂牌公司的做市交易? 

答:不影响,做市股票最少应有两家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4.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是否可以跟挂牌公司约定就一定条件下将做市库存股转让给其他股东,三方是否可以签署这样的协议? 

答: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因此,转售约定本身即做市商、挂牌公司与某股东三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将库存股转售给某股东。回售中,做市商应当与出让方约定回售条款,而不得直接设第三人为回售主体,但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对出让方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交易方式变更※ 

5.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集合竞价变更为做市转让并已披露相关公告,提交材料时间是否有相关限制? 

答:根据《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交易方式的决议后6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6.挂牌公司因做市商不足两家已被强制停牌,现其想变更为集合竞价,请问如何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答:变更为集合竞价方式,可以由挂牌公司与现有做市商协商取得一致后,召开股东大会决议主动变更交易方式,或等待30个交易日做市商未恢复为2家及以上后被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挂牌公司拟主动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请依据《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和《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中做市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相关内容,由主办券商协助于业务支持平台(即BPM系统)发起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交易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材料模板参见指南附件。 

※两网及退市公司交易规则※ 

7.根据两网及退市公司交易规则,是否股票价格跌至0.19元以下则再无涨跌余地,价格无法再变动? 

答: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实施涨跌幅限制,限制比例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股票价格较低,5%涨跌幅度对应的价格变动不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A0.01元、B0.001美元)时,取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限制股票价格涨跌幅度。即,两网退市A股价格低至0.19元以下后,涨跌幅限制为0.01元。 

8.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集合竞价阶段撮合前三分钟是否不能撤销申报? 

答:两网及退市公司在交易时段内没有不能撤销申报的相关要求,撮合前三分钟可以撤销申报。 

【免责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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