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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 开创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新局面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方瑞征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部分地区的农民自发采用“以资带劳、以劳带资”的方式集资,兴办了一批合股经营的股份制乡镇企业,成为改革开放后股份制经济的雏形,从某种意义上宣告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诞生。从1984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1万股(每股票面50元),成为新中国第一只公开发行的股票,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再到2020年3月《证券法》正式实施,过去几十年间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走过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历史,堪称世界奇迹。 

一、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背景 

作为新兴市场,中国资本市场一直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近年来,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投资者结构有所改善,但是总体而言机构投资者整体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市场中小投资者超七成,从投资行为看,虽然投资理性程度总体增强,但非理性投资行为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因此,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以往对投资者的保护规定只是零星散落在各个法规、政策制度之中,而《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则集投资者保护的法条法规、成熟经验于一身,设置专门章节予以明确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上了新台阶、体现出新高度。 

二、新《证券法》下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对投资者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夯实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治根基。 

(一)通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投资者保护第一道防线。规定证券公司在提供服务之前了解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从源头分流限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拦在安全线外,将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者管理在风险等级之内,从而减少投资者因上述能力不匹配而造成的损失。 

(二)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补强普通投资者的专业弱势。明确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区分,在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赋予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权利,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降低其举证责任和成本,进而降低集体诉讼的举证成本。 

(三)通过股东权利征集,助力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明确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地域等限制,以较小成本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征集主体、征集方式、信息披露、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通过完善现金分红制度,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要求上市公司将现金分红制度写入章程,赋予现金分红更强的执行力,使“铁公鸡”无处遁形。近年来,监管层积极倡导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分红率也持续提升,现金分红逐渐成为投资者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4月28日收盘,沪深两市共有283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报,其中2186家发布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占比达77.05%,现金分红的达2163家,已实施和拟派现合计金额约9268亿元。 

(五)通过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债权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流程和法律效力。 

(六)通过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创新中国特色投资者权利救济方式。将先行赔付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将进一步推动先行赔付制度功能的发挥。实践中,万福生科、海联讯以及欣泰电气等三起案件已经在监管机构的主导下,通过专项基金实施了先行赔付,效果显著。未来先行赔付在及时化解证券市场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将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七)通过以法律形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地位和功能,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通过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优势,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包括不限于参与调解、支持诉讼、派生诉讼、代为先行赔付等),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八)通过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明确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所有投资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适度对诉讼代表资格进行限定可以避免集体诉讼被滥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确立“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代表人诉讼。这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强大的市场自律自治武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诉讼领域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痛点和难点。 

三、共同参与,开创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新局面 

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事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在立法层面,《证券法》专章对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规定,做到了有法可依,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则和细则,全方位做好法律保护。在执法层面,继续强化监管,充分发挥证监会“一体两翼”的投保体系威力。证监会有关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各方在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合力,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级阶段,避免矛盾升级。在守法层面,市场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敬畏市场、敬畏法治。市场主体尤其是自律组织(协会)、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要加大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投资者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同时投资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在司法层面,以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司法审判保证公平正义,严守最后防线,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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