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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的新要求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王建平 王鹏 

新修订的《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本文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为视角,对新《证券法》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梳理如下 

一、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新要求 

(一)证券发行方面。 

规定了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欺诈发行的证券回购/买回义务在新《证券法》出台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称“实控人”)欺诈发行的证券回购/买回义务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之中,本次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为该等义务提供了上位法基础。 

(二)证券交易方面。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范围扩大新《证券法》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列示的重大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例如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质押重大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均属于新增内幕信息类型。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俗易懂且向所有投资者同时披露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首次明确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第八十三条首次要求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且第十八条第三款首次明确证券同时在境内外发行的,信息披露应在境内外同时进行。另外,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将信息发布平台变更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告,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则已在研究制定中,相关规则出台前暂按原《证券法》规定执行。 

二是上市公司应报告及公告的重大事件有所细化新《证券法》规定,如发生本文第二部分所述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立即就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应遵照第八十条第三款及时将其知悉的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确认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地位。针对自愿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亦明确该等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四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所作公开承诺应披露及履行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首次明确前述主体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投资者保护方面。 

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分配安排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新《证券法》规定的罚款金额均有大幅度提升。 

二、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新要求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持股及履职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要求已与上市公司相关要求一同体现在述新增规定中,现就其他特别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相关规定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首次明确前述主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减持时点及数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二是短线交易标的范围扩大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首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属于短线交易之标的。 

 三是新增先行赔付制度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立控股股东、实控人可以向受损害投资者先行赔付的制度。第九十四条首次明确在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者董监高侵犯公司权益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相关限制。 

 四是董监高应对证券发行文件书面确认,且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增加了董监高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予以书面确认的要求,第二款中新增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三款中新增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五是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发表书面意见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中第四款规定首次规定如董监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三、结语 

在新《证券法》提出一系列更高要求并显著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应更加重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相关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及培训相关人员等方式,控制公司的证券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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