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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辖区防非宣传月案例篇之非法发行股票

非法发行股票 

案例 

A公司以“环岛发电空气储能项目”为幌子,宣称即将在纳斯达克上市,在24个省市设立代理点,层层代理叫卖该公司原始股。A公司设置的投资门槛仅为2.5万元,对外宣称的回报最高可达20倍,有意入股者甚至还可以代理销售股权,介绍他人投资可以立即获得2%的回扣。 

证监会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实为空壳公司,其发行股票行为未经证监会审核。证监会搜集相关证据后将线索移送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机关专门部署,派员赴北京、河北等地,秘密打入该组织内部,成功将涉嫌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的A公司董事局主席周某及其他3名主要骨干成员抓捕归案,最终,法院判处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近年来,一些公司为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发出认购该公司所谓“原始股”的邀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注意辨别非法发行证券通常具有的几点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注册或核准,擅自发行; 

(二)公开宣传,公开发行; 

(三)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转让后累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不法分子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以下手段: 

(一)设立空壳公司,便于开展非法活动; 

(二)以公司销售的某产品或即将投资的某项目为旗号,宣扬高额回报,或以到境内外上市为诱饵,宣扬“高大上”; 

)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以欺骗钱财为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40号)相关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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