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辖区防非宣传月案例篇之私募违规
时间:2021-05-18 来源:浙江证监局私募违规
案例1:
2016年,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方际5号和方际3号证券投资基金,在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外,向臧某群、陈某良等不合格投资者以签订转让基金份额合同的方式分别募集资金3568万元、705万元。
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2:
2015年至2017年,B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统一的《代持协议》模板,由不合格投资者和公司员工韩某签订《代持协议》,约定以韩某的名义代购公司产品的方式,累计向240名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6727.8万元,收取相关管理费51万余元,并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
B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及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B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1万余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3:
2015年,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募集股票量化集合理财私募产品时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向5名不合格投资者销售募集上述私募产品。在该产品募集完成后,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将该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未按规定妥善保存上述私募业务相关资料。
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并对公司董事长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启示:
私募基金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不得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严禁出资人代持等行为,对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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