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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引纠纷,倾情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投资者戴某反映,其父生前为某基金公司客户,现欲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其已向公司提供父亲的自书遗嘱,遗嘱明确父亲名下所有财产归其一人所有,但公司质疑真实性,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其认为基金公司有意刁难,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公司在提供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尽快办理非交易过户。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该起纠纷后,分别与双方联系沟通。基金公司反馈戴某已就继承问题反复投诉,但解释多次,戴某仍不接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继承、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的有关当事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二)经公证的继承文件、捐赠文件、机构合并与分立批文等有效的资产归属证明文件;(三)非交易过户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根据上述规定,戴某仅提供自书遗嘱并不符合要求,且公司无法确认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戴某则表示其提供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理应可作为有效证明文件。其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无法承受晚年丧子之痛,且身居偏远山村,需长途跋涉才能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加上疫情反复存在较大风险,因此认为基金公司的要求不具人性化。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情况后,一方面建议基金公司应尽量从便利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商讨其他可替代的证明文件和方式,从而妥善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多次与戴某联系沟通,进行情绪疏导,耐心解释相关规定,向戴某明确基金公司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避免冒领情形发生,着力化解对立情绪。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均做出让步,基金公司经综合研判,根据戴某的特殊情况提出替代方案,即戴某出具承诺书和配合完成相关视频核验工作即可办理。戴某则认可公司的方案,并愿意另外提供一份关于按法定分配比例将相应赎回款项划转给祖父母的承诺书,以减少公司的顾虑和继承争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对于经营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本次案件的成功化解,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及时公证,效力明确少争议。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有价证券越来越多的成为家庭的投资标的,证券继承已成为常见的遗产种类之一。同时,近年来,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身前立遗嘱,但遗嘱的效力差异,也造成了不少纠纷问题。本案中,戴某父亲采取的自书遗嘱是遗嘱形式之一,虽简便易行,但执行遗嘱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争议。建议投资者若决定通过遗嘱解决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尽量及时办理公证,从而有效避免家庭纠纷,也能方便继承人后续顺利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二是有效沟通,便捷办理显关怀。经营机构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除了应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还应适时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了解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的实际困难,根据特殊情况及时与中登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尊重已故投资者财产分配意愿、保障其他合法继承人权益的基础上适当简化相应程序,避免申请人在经历亲人离逝悲痛的同时奔波于耗时繁琐的办理手续中。 

三是融情于法,多措并举促调解。非交易过户纠纷处理往往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而增加其复杂性,同时继承人情绪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应迅速掌握事实,梳理法律关系,抓住问题重点,耐心阐明法理;同时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加大对该类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通过反复沟通协调,不断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与共赢点,从法理和情理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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