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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签署私募合同谨防两种“雷区”

投资者在对私募产品认真考察后,走到购买环节,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合同签订前后脚,要谨防两种“雷区”:合同不合规、产品募集完后不备案。  

雷区一:合同不合规 

基金产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内容框架。在签订时,投资者应做有心人,仔细审查合同,留意签订流程是否规范。 

首先,合同内容要合规。 

如,契约型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合同正文中,需写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让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规。 

根据基金产品不同类型,购买时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机构暗地再与投资者签订保本保收益协议、基金回购协议等“抽屉协议”,或不签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谓的《合同确认函》、《资金托管确认书》等。 

再次,签署程序要合规。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应仔细检查募集机构是否做到这几点: 

1)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2)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3)说明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4)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案例: 

1)A集团实际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推动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产品尽快募集资金,A集团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有关部门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调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而非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雷区二:产品成 “黑户” 

募集完毕后,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许多投资者买到了未备案的“黑户”产品。 

产品成“黑户”,有以下两种表现: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没在协会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备少”,发行多个产品却只备案少量产品。 

因此投资者应持续关注已购买的私募产品,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看其备案情况。 

案例: 

监管部门陆续接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其实际运作了27个产品,且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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