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规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持股行权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重要行权课题,提高投服中心行权决策水平。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投服中心对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投服中心选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产生:一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单位推荐,并经投服中心审核通过;二是由投服中心直接聘请。 

第七条 申请担任委员的,应向投服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材料; 

(三) 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由投服中心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任期届满前,投服中心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持股行权工作需要拟定聘任需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产生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各一名,由投服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任职要求、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公益事业,能以专业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宏观经济及各细分行业研究方法,或在法律、会计、金融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能保证必要时间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履行职责;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兼职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还应具备下列职业背景条件之一:  

(一)在证券行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在高校及科研机构从事金融、法律研究工作的,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在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工作的,应具有年以上上市公司监管岗位工作经验; 

(四)投服中心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复杂、疑难的业务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年度会议对持股行权工作计划和重要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专项会议对专项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投服中心的行权立项会; 

(五)开展与行权业务相关的会议研讨; 

(六)接受投服中心的委托,参与重要行权事项 

(七)应邀投服中心授课; 

(八)投服中心认为适当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向投服中心、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 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持保留意见; 

(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投服中心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投服中心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五) 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持股行权业务相关规定; 

(二) 勤勉尽责,积极就持股行权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 积极配合投服中心的持股行权业务宣传,同意投服中心在宣传过程中合法使用委员的姓名、肖像、所在单位、职称等个人信息以及引用其就行权事项发表的专业观点; 

(四) 确保通讯方式(信函收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和电话号码)通畅,如有工作单位和岗位重大调动,应及时告知投服中心; 

(五) 遵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五条 投服中心每年召开一次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年度会议,对持股行权工作进行总结,对持股行权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投服中心可根据持股行权工作的需要,通知相关委员参加专项会议,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讨论研究持股行权工作的开展和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为持股行权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应符合以下任一项: 

(一) 讨论持股行权工作年度总结和未来开展计划; 

(二) 持股行权工作开展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 市场热点事项 

(四) 重大或特别重大行权事项; 

(五) 投服中心认为适当的其他议题。 

第十八条 专项会议以现场参加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提供书面意见等方式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地点主任委员根据持股行权工作安排、议题相关性和事项特点因素综合考虑选定。 

第二十条 年度会议和专项会议由投服中心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十一条 投服中心邀请委员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以电话或者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二 投服中心按照《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二十规定召开行权立项会,对重大或特别重大行权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可以邀请委员参加会议,解答专业问题或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二十三条 投服中心可以邀请委员对复杂、疑难的行权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和专业意见。 

需要进行专项咨询的事项,可以将相关问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员,委员应及时回复。 

  

第五章 费用标准 

二十四条 委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和第(、第十四条第(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投服中心按照《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务报酬 

前款所规定的劳务报酬均为个人税后所得,由投服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条 委员为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员工标准执行。 

  

第六章 工作纪律 

二十六条 委员以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进行对外培训和讲课、发表文章、接受媒体采访、组织研讨会等活动的,需事先征得投服中心的同意。 

二十七条 委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中国证监会和投服中心的相关保密规定,不得 

(一)泄露或利用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谋取利益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擅自对外发布行权业务未公开信息 

二十八条 委员在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应主动回避: 

(一) 委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与被行权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 

(二) 委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近亲属的;              

(三) 委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与行权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第七章 退出与解聘 

二十九条 在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可以向投服中心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投服中心同意专家退出的,应书面回复该专家并通知该专家的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 

对于在任期内已参与但未履行完毕相关职责的,专家应主动与投服中心协商交接事宜。 

三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服中心可以予以解聘,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投服中心相关工作纪律; 

(二) 经投服中心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条 因专家主动退出或被解聘而产生空缺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章 记录归档、信息公开和总结宣传 

三十二条 投服中心对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并视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和总结宣传。 

三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名单由投服中心在中国投资者网上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 本办法由投服中心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投服中心发〔2019〕9号]同时废止。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