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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条《暂行规定》投服中心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当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并遵循依法行使、规范透明、示范引导等原则。 

第四条 投服中心在行权线索分析过程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事项,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二)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舆论高度关注,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四)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投服中心开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工作,原则上不参与下列事项: 

(一)干预或参与公司日常经营; 

(二)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重要人事变更事项; 

(三)涉及公司控制权争夺等利益纠纷的事项。 

 投服中心对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情形的事项多维度分析后,认为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形成行权建议及行权方案,按照《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提交行权立项会决策。 

投服中心行权立项会决策后认为可以行权的,应及时实施,并将决策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服中心工作人员及参加行权论证、实施等外部人员应当对公开征集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投服中心按照《暂行规定》,开展公开征集文件披露、接受股东委托等工作。 

 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可视情况采用线下委托、电子征集平台等方式接受股东委托。 

 征集股东权利期间,认同投服中心行权意见的具有相关股东权利的投资者可以将其所享有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规定委托给投服中心,并按照征集公告提供相应的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持股证明材料 

第十 征集期间结束后,投服中心将依据投资者委托情况,按规定及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征集结束后,具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征集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证券法要求的,征集结束投服中心应及时通过中国投资者网(https://www.investor.org.cn)公告征集结果。 

第十 在征集公告发出后,若出现下列情形,投服中心可以撤销征集: 

(一)征集事项已被终止、消除等,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 

(二)投服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服中心撤销公开征集的,应当经行权立项会决策,在股东权利确权日前按照暂行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决策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投服中心开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 本规则由投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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