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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 》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持股行权工作,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投资者服务中心修订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169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513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持股行权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持股行权工作,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经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持股行权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股东身份自行或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 

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开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的,同时适用投资者服务中心另行制定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 

第三条 持股行权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投资者保护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为重点,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权原则。行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 

(二)股东定位原则。运用市场化手段,以股东身份按程序行使法定的各项权利,不行使监管自律职责,不代表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立场。 

(三)规范透明原则。建立健全行权决策和实施机制,实现行权工作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四)示范引导原则。选择具有普遍、典型意义,对中小投资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项行权。 

(五)公益行权原则。不以营利和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服务。 

(六)公平行权原则。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权事项筛选机制,公平、公正选择行权事项。 

第四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每家公司一手股票以及之后因送转增持的股票。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立证券账户,所买股票专项用于持股行权工作,不得用于投资、出借、担保或其他营利目的,除参与现金分红、送股、转股等不涉及现金支出的操作外,原则上持有股票后不再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工作,除监管部门要求外,原则上不参与下列事项: 

(一)干预或参与公司日常经营; 

(二)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重要人事变更事项; 

(三)涉及公司控制权争夺等利益纠纷的事项。 

第六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被行权的上市公司中任职、兼职;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协助行权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中国证监会和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相关保密规定,不得: 

(一)泄露或利用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谋取利益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擅自对外发布行权业务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协助行权的单位及个人在行权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涉及与本人近三年内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权的情况。 

第三章 行权线索搜集、分析与决策

第九条 行权线索搜集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中小投资者反映强烈的事项; 

(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事项; 

(三)舆论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事项; 

(四)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建议的事项; 

(五)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其他应当行权的事项。 

第十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下列渠道搜集行权线索: 

(一)中国投资者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相关自律组织网站的投资者互动平台; 

(二)投资者来访、来电、来函等; 

(三)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电视、电台等媒体报道; 

(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提供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具体线索; 

(六)投资者服务中心有必要采用的其他渠道。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搜集线索,逐日累积形成舆情线索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搜集到的行权线索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行权建议,拟定行权方案。 

第十三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建立行权事项评估决策机制,对行权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依法依规审慎决策。 

第四章 行权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按照经批准的行权方案,采取发送股东函件、现场问询、现场查阅、公开发声、参加或召集股东会、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提起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投资者服务中心批准的方式行权。 

第十五条 现场行权人员人数不少于两人,且至少有一人为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个人协助行权,并签署保密协议,协助行权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行权过程中出现市场关注、舆情异常等重要或敏感问题,或者发现行权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并提出依法查处、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等意见建议: 

(一)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限制、阻扰或者拒绝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权,拒绝改正或改正不及时; 

(三)其他需要报告或通报的情形。 

第五章 行权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业务,可以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开展持股行权新闻宣传,总结做法、案例、效果等。 

第十九条 行权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以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影响行权效果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公开行权信息: 

(一)中国投资者网;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媒体平台; 

(三)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适合的其他媒体平台。 

第六章 行权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应当完整记录行权决策、实施过程和行权结果,妥善保存各项行权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持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参照本规则行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投资者服务中心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1〕69号)同时废止。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条,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当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并遵循依法行使、规范透明、示范引导等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行权线索分析过程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事项,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二)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舆论高度关注,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四)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对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情形的事项多维度分析后,应及时评估决策。经决策后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及时实施,并将决策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参加行权论证、实施等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开征集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第八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征集文件披露、接受股东委托等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可视情况采用线下委托、电子征集平台等方式接受股东委托。 

第十条 征集股东权利期间,认同投资者服务中心行权意见的具有相关股东权利的投资者可以将其所享有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规定委托给投资者服务中心,并按照征集公告提供相应的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持股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征集期间结束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依据投资者委托情况,按规定及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征集结束后,具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征集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证券法》要求的,则征集结束。投资者服务中心应及时通过中国投资者网https://www.investor.org.cn)公告征集结果。 

第十二条 在征集公告发出后,若出现下列情形,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撤销征集:  

(一)征集事项已被终止、消除等,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  

(二)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服务中心撤销公开征集的,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在股东权利确权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决策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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