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
时间:2024-05-15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条,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当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并遵循依法行使、规范透明、示范引导等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行权线索分析过程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事项,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二)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舆论高度关注,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四)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对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情形的事项多维度分析后,应及时评估决策。经决策后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及时实施,并将决策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参加行权论证、实施等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开征集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第八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征集文件披露、接受股东委托等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可视情况采用线下委托、电子征集平台等方式接受股东委托。
第十条 征集股东权利期间,认同投资者服务中心行权意见的具有相关股东权利的投资者可以将其所享有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规定委托给投资者服务中心,并按照征集公告提供相应的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持股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征集期间结束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依据投资者委托情况,按规定及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征集结束后,具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征集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证券法》要求的,则征集结束。投资者服务中心应及时通过中国投资者网(https://www.investor.org.cn)公告征集结果。
第十二条 在征集公告发出后,若出现下列情形,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撤销征集:
(一)征集事项已被终止、消除等,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
(二)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服务中心撤销公开征集的,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在股东权利确权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决策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