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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赴康达尔(000048)参加股东大会

2018629日,投服中心赴康达尔参加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经研究,我中心对该公司治理与经营存在一些疑问,现依法行权,提出以下问题和建议。 

一、 关于公司年报未按时披露问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至今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根据公告,公司无法披露年报的原因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未获得2018425日股东大会批准。430日为年报披露的最后期限,而公司安排在425日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请问董事会未能尽早安排,而是选择临近年报披露时间点审议议案的合理性何在?董事会是否考虑到如果议案无法获得通过,将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根据公告,公司股东京基集团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交过2次临时议案,公司董事会未同意将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请问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被否以后,与相关股东进行过哪些有效沟通?综上,请问公司董事会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我中心曾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以及取消限制股东权利条款,公司回复本中心认为章程已有关于累积投票的规定且未限制股东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已经超过30%,而章程第八十二条仅规定董事选举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八十二条均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而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是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提高持股比例至5%的规定剥夺和限制了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每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可见,董事连任的前提是经过股东大会的再次选举,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会换届时更换、增加的董事数额不得超过上届董事名额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涉嫌强制董事连任,变相延长董事任职期限,剥夺、限制了股东选任董事的基本权利。 

综上,建议公司及时完善章程,修改或取消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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