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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需关注董监高是否积极参与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规程,也应多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参会情况,并在大会现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规则》和《指引》中的两个“应当”体现了董事、监事参加股东大会的强制性,出席与否不是可选项。 

投服中心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关注公司治理,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监督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勤勉履职。其中,针对公司开股东大会事项,重点关注董监高是否积极参加以及出席人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投服中心依据该上市公司公告完成了参会登记,并派员现场参加此次股东大会。根据该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共计12但现场实际参会的只有1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和1名监事,占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董监高出席人数的比例仅为1/4,并且上述出席的董监高自称其代表了全体董事监事。投服中心从现场参会的其他投资者处获悉,董事长以工作为由已至少连续两年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每年最重要的年度股东大会,董事长常年缺席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针对上述现象,投服中心在股东大会现场提问环节明确提出质询,指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人数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请公司说明部分董事监事缺席会议的具体原因 

投服中心呼吁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规定,切实重视股东大会的合规性,督促董监高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切实履行其相应职责,充分发挥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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