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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宝丰能源可能存在不合理高额现金分红事项发送股东质询函

股东质询函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近期,你公司公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派发现金股利20.48亿元(含税),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占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比例)为36.24%。投资者服务中心关注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引起媒体质疑,内容包括你公司在存在重大投资支出计划且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仍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以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高使得分红款主要流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事项。
  经分析,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你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利润分配的实施是否会影响你公司正常经营尚存疑问,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具体如下。
  根据你公司2024年4月1日披露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电话会记录》,你公司2024年度在建项目主要包括10万/年吨绿氢制绿氨项目、10万吨/年醋酸乙烯项目以及内蒙古300万吨/年烯烃一期项目(以下简称内蒙古一期项目)。其中,内蒙古一期项目截至2023年12月末已完成付现投资138亿元,该项目计划于2024年10月份建成投产。结合你公司2023年年报分析,内蒙古一期项目应为你公司2023年报中的“内蒙古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烯烃项目(一期)”,即你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由此推算,你公司内蒙古一期项目总投资395.34亿元,在不考虑其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2024年度你公司将为内蒙古一期项目投资支出257.3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78%,已超过你公司《公司章程》中第一百六十七条界定的“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标准,构成了重大投资。依据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进行现金分红。
  但从你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看,你公司自有现金加上计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不足以支付内蒙古一期项目投资支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2.83亿元,剔除因抵押而受限的其他货币资金6.77亿元,你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为6.06亿元。根据你公司2024年4月4日披露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你公司预计202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87.95亿元。由此,你公司2024年度可自由支配的自有现金预计为94亿元。另外,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你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0亿元用于内蒙古一期项目。因此,综合你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自有资金94亿元和计划募集的100亿元,2024年度你公司内蒙古一期项目投资尚有63.34亿元的资金缺口。
  同时,结合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你公司近年来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现金比率以及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均逐年下降,其中2020-2023年流动比率由0.86下降至0.24,现金比率由0.55下降至0.09,短期偿债压力已经显现。此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5.3.4、5.3.8规定,你公司上述20.48亿元现金分红应当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前,且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
  综上,请你公司说明:(1)你公司在自有资金和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尚无法满足你公司既定重大投资支出的情况下进行大额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拟进行现金分红的资金来源;(3)请结合公司近年来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均逐年下降的情况,以及现金分红的资金来源,说明实施大额现金分红方案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质询,请你公司于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披露及回复。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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