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针对加加食品舆情事项发送股东质询函

股东质询函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法定公益投保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资者服务中心发现你公司尚存在损失赔偿款未收回的问题,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具体如下。
  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加加宁夏)委托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简称宁夏玉蜜)代加工生产味精,因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生产出的味精未达到《味精代工合同》约定的产量标准,导致你公司原辅材料超标耗用,2023年度形成代加工损失5,118.04万元,2024年第一季度形成代加工损失1,606.64万元,共计6,724.68万元,你公司将上述损失确认为应收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欠款,计入其他应收款。
  你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湖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公司实控人杨振就上述损失赔偿款出具了《关于赔偿款支付计划的说明》(简称《支付计划》),承诺在不晚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尽快筹措资金分批或一次性向加加宁夏支付上述损失赔偿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发布的《关于实控人及关联方损失赔偿款还款进展的公告》披露,截至2024年11月30日,你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关联方支付的上述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振出具的《说明函》,杨振承诺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筹措资金,清偿上述损失赔偿款,但未说明具体还款计划和期限。   
  为促进损失赔偿款尽快收回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请进一步说明:一是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支付计划》支付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承诺的风险;二是你公司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追收损失赔偿款,以及尚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的原因。
  以上质询,请于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并回复投资者服务中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7日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