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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回避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调解回避工作,根据投服中心调解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涉及回避事宜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投服中心调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释义如下: 

(一)调解规则中的近亲属是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 

(二)调解规则中的利害关系是指与纠纷具有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第四条 调解员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回避情形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回避的,应在收到调解员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和相应证明材料。回避事由在调解开始后得知的,可以在调解结束前提出。 

回避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需回避人员、回避情形、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投服中心要求调解员回避或收到回避申请书5日内,应将回避情况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需回避人员与当事人。

第七条 自投服中心作出回避决定之日至投服中心重新确定调解员之日,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八条 本细则由投服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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