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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近日,在厦门证监局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推动下,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证券纠纷示范机制的规定(试行)》,针对示范判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理要求、专业支持、示范效力及司法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创新示范案件的选定机制,简化选定示范案件的条件要求,同时优先将由国家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机构支持投资者起诉案件确定为示范案件。二是创新示范程序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衔接,示范案件选定后至示范判决生效前,针对平行案件以及后续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三是创新示范案件的审理要求,按照程序优先、充分举证、充分辩证的原则推进案件审理,认定共通的事实,阐明共同的法律适用。四是创新示范判决的示范效力,示范判决生效后,已认定的共同事实,平行案件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同时平行案件可合并开庭审理,简化庭审程序,裁判文书可采用财务表格式、要素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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