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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落槌 未来可期 ——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

高度分散的众多中小投资者结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寻求符合本土特色的多元化中小投资者救济制度创新,成为完善证券监管与提升营商环境的重任所在。自2019年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我国对净化和发展资本市场,为投资者创造健康的投资环境,表现出了空前的重视程度,新设的投资者保护专章,更是凸显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其中第95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上述制度的正式名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又被称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彻底解决了“维权材料繁琐、案多人少”等各种问题,使股民维权几乎“0成本”。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是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后,第一起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是我国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赔偿金额最高,投资者人数最多的虚假陈述案,也被媒体誉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第一案。该案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无论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心工程”,也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将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下一步,内蒙古证监局将不断加强与地方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作,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基础上,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通过强化合作、丰富方式、推进实践、提升服务等措施,为投资者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共同营造辖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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