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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新证券法获通过 纠纷调解助维权

冯大爷:听说我国最近修订了《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特别重视,您可以给我讲解一下当我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吗? 

胡博士: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传统的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新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并明确了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的调解义务。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强化了调解在证券纠纷化解和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将严格依照新证券法精神,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纠纷调解服务。 

冯大爷:原来我们投资者除了打官司还可以通过调解来维权啊,那调解的效果怎么样啊? 

胡博士:调解是指中立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纠纷的活动。调解本身不具备强制力,但对于提高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化解双方矛盾具有明显的效果。以投服中心为例,自开展调解业务至2019年底,已受理纠纷8938起,调解成功6150起,涉及纠纷金额70.03亿,赔偿金额20.56亿元。。 

为了确保调解的效率和效力,投服中心创设小额速调机制,鼓励证券、期货、基金等市场经营主体与投服中心签订小额速调合作协议,对于金额1万元以内的纠纷承诺无条件接受投服中心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同时,投服中心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承接法院委托、委派的证券期货纠纷。此外,投服中心还依托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搭建了网络调解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调解便利。 

冯大爷:原来咱们投服中心在纠纷调解方面做了这么多工作,调解的效果也真是不错,那我以后在证券公司赔了钱就来调解了,你们可得帮我讨回损失。 

胡博士: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双方纠纷,但并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都应该由证券公司赔偿。比如,新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明确纳入其中,如果由于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适当性义务,造成了您的损失,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市场机构和咱们投资者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双方都应当自觉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冯大爷:原来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赔偿啊,你刚才说的适当性义务是什么意思呢?咱们投资者也没证据证明证券公司违反义务啊。 

胡博士:适当性义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提供产品和服务前,应该对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和评估,根据投资者的情况,提供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并充分说明风险。至于冯大爷您说的证据问题,新证券法也有考虑。新证券法区分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由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您是普通投资者,调解员会依照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冯大爷:这么说我就放心了,我可以大胆地买高收益产品了。 

胡博士:当然不是这样啦,适当性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如果证券公司尽到了自己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就应该对自己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自负盈亏了。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因此,作为投资者,在做风险测评时,一定要认真填写,如实反映自己的风险承受水平。在购买产品前,对于机构工作人员的说明,如果有不懂的,要及时询问清楚,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在签字前,要对合同的风险条款进行确认。 

冯大爷:今天收获挺多,我想持续了解一些投资者维权知识,有什么好平台吗? 

胡博士:您可以持续关注投服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投资者网,了解更多新闻和权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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