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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遇阻碍,裁判文书来确权

【基本情况】 

某客户于2017年去世,证券账户中留有2万余元遗产,该客户在过世前对该账户变更了第三方存管银行,但未去银行办理关联手续。该客户丈夫要求公司将客户资金通过证券转入银行后取款,营业部解释由于缺乏关联关系,无法将资金划出。客户丈夫要求将该遗产直接转账给其本人,营业部要求其提供能证明遗产分割情况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公司将依据上述文书所载内容进行资金划转,但客户丈夫不认可,遂申请将该纠纷提交到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证券业调解工作室调解。 

主要诉求:客户丈夫要求营业部将客户账户中的2万余元遗产转入银行关联账户后自行取款或者将该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转给其本人。 

矛盾焦点:在已发生继承的法律事实,证券营业部是否有义务根据继承人协商确定的遗产分割协议协助办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 

【调解结果】 

事实认定:证券业调解工作室接到客户调解申请后,及时按照调解业务规则确定了调解员并向相关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达了客户的调解申请。营业部相关人员与客户丈夫联系并对相关情况核实后确认客户在过世前对其证券账户变更了第三方存管银行,但未前往银行办理关联手续,导致资金无法转入银行。 

法律适用:调解员认真研究了案件事实,发现这已不是普通的客户资金划转的业务问题,而是有关继承的法律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来解决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明确了三种解决遗产分割继承的方式,即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者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调解员组织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和客户的丈夫进行调解,客户丈夫提出其已与子女协商好该遗产由其本人继承,要求营业部配合将遗产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相关负责人提出由于缺乏相应的调查手段,不能准确获知继承人名单,如有遗漏,可能会有风险隐患,不同意采用这种做法。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采用《继承法》中的第三种方式向人向法院起诉,以法院裁判文书确定遗产的分配,营业部再协助将该遗产转移给相关人员。 

【案例评析】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较典型的涉及第三方机构保管的财产发生继承时如何协助执行遗产分割协议的问题。《继承法》列出了继承人分割遗产可以采用的三种方式,继承人可选择任何一种方式确定遗产的分割。公证书和法院诉讼方式是证券公司普遍认可的协助处理遗产分割的形式,这里不再赘述。我们重点来讨论继承人协商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方式的协助执行问题。 

证券公司往往以无法确认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涵盖全体继承人为由拒绝执行继承人协商产生的遗产分割协议,但这种做法同时也面临另一个法律风险。我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在三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在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被告应履行其应承担的过户或协助过户义务。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出具公证书、生效裁判文书等文件,于法无据,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提醒证券公司,如果继承人选择采用协商分割遗产的方式,公司应认真审核相关证据,并辅之以尽职调查,在确定遗产分割协议是全体继承人所签的情况下,履行过户或协助过户义务。 

亮点成效:本案例解决了一个法律规则的适用,即在发生遗产继承需要第三方协助执行遗产分割协议时,第三方财产保管或管理机构应尽职审核以确定真实的继承人名单,按照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协助办理遗产转移,而无权拒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提示:本案例中双方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了遗产继承中的协助执行问题,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充分交换意见,取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既化解了矛盾,又避免了法律风险,出现了双赢的局面。因此,我们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广泛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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