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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追溯,协议明确谋未来

【基本情况】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俞某向营业部就佣金收费提出投诉。俞某本人普通A股账户开设于2009年,风险等级为平衡型。俞某儿子岑某普通A股账户开设于2007年,风险等级为积极型。俞某和岑某的账户在开设时均与营业部签署过佣金约定协议,佣金收费标准按营业部公示的标准进行收取(即网上委托0.175%、电话委托0.24%、现场委托0.3%)。2007年至2015年间,俞某账户并无交易记录,而岑某账户交易频繁,也多次与营业部签署佣金约定协议调整佣金费率,双方最终约定将佣金比例下调至0.03%。2015年,俞某称岑某将资金转到其账户进行交易,发现佣金仍按之前的佣金协议执行,认为佣金收取不合理,要求证券公司将自己的账户佣金作出调整,按0.03%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要求营业部退回多收的5万余元佣金。证券公司对此不认可,双方未达成和解,俞某遂将该纠纷提交到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证券业调解工作室调解。 

主要诉求:俞某要求本人账户的交易佣金按0.03%收费标准执行,并要求退回之前多收取的5万余元佣金。 

矛盾焦点:俞某主张2015年后,交易佣金按0.03%收费标准执行是否合理? 

【调解结果】 

事实:2015年8月,岑某将账户资金划转至俞某账户,俞某通过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交易,但期间并未与营业部洽谈过调整佣金事宜,故营业部一直按照俞某账户开设时佣金约定协议约定的佣金费率进行收取。2016年2月,俞某至营业部投诉称,其子的账户佣金费率为0.03%,而自己账户的交易佣金,还是多年前的标准。 

法律适用:佣金确认协议是双方明确佣金收取具体标准的书面合同,在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佣金协议对佣金进行变更之前,原合同关于佣金的约定是有效的,证券公司按照合同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结果:客户俞某认为存在价格歧视,要求证券公司改变这种做法,按照中证协关于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营业部耐心向客户解释,佣金约定需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纸质文件进行确认。调解员给俞某介绍了上海证券同业公会对证券公司佣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并肯定了证券公司的做法,客户认识到,其虽了解营业部的佣金调整做法,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申请调整,存在一定的过错。调解员同时建议证券公司在执行佣金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情形变化,适当增加协议执行的灵活性,对客户作出一定的补偿。最终,营业部与客户商定,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客户适当补偿以解决纠纷。 

【案例评析】 

亮点成效:本案例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投资者仔细介绍了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佣金管理的原则与具体制度,调解起到了宣传与教育的作用,并揭示了同业公会佣金自律管理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和方法。佣金是证券公司经纪服务的价格,是重要的协议内容,同业公会对此十分重视,制定了相应的自律规范,要求上海地区证券经营机构:1、在贯彻“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情况制定佣金或者服务收费标准;2、应当向同业公会报备;3、应当将经报备的佣金标准在经营场所公示;4、应当严格按照报备和公示的标准执行。同业公会每年会抽取一定比例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佣金自律检查,以督促会员单位加强佣金管理。近几年,会员单位都能严格执行佣金自律管理规定,加强佣金的管理,及时报备佣金新标准、进行公示,并对调整佣金作书面留痕,维护行业经营秩序,预防了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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