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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冻结引纠纷,维护客户获谅解

【基本情况】 

投资者郭某某申购了两支可转换公司债券,均有中签,分别为太阳转债(128029)中签1000元、蒙电转债(110041)中签3000元。2017年12月26日为可转债的缴款日,但投资者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12月25日将其账户资金提前冻结,用于两支可转债的缴款。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与证券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解冻资金,公司告知客户“交易所颁布的自律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提前冻结,冻结是合法合理的”。客户则认为证券公司提前冻结账户资金、强制认购可转换债券的行为不合理,要求证券公司于缴款日下午收盘前解冻资金;如未解冻成功,其申购可转债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调解结果】 

可转换债申购、缴款的主要依据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券商可以提前冻结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因此对所申购可转换债券全额缴款不应视为投资者的义务,而应理解为投资者的权利,《实施细则》同时对放弃权利需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证券公司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就可转换债申购规则向投资者做了解释,同时向投资者介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即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证券公司提示客户,如果中签后放弃申购,将对之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造成不利影响。经过反复沟通,客户最后表示理解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员工能站在客户立场考虑表示赞赏,并表示不再追究公司提前冻结资金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虽然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未对证券公司冻结资金的具体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但公司通过与客户诚恳沟通,使客户理解公司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客户利益,防止放弃缴款等情形影响投资者的其他申购权利,从而使客户接受公司的解释。公司的做法充分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高度一致。 

在可转换债券申购过程中,投资者有权通过减少保证金以使保证金不足,被动放弃债券的缴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证券经营机构无权代替客户决定提前冻结客户交易保证金用于债券的缴款。在今后的实践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投资者必须缴款的情况下,营业部可以通过事先签署协议等形式获得投资者冻结交易保证金用于债券缴款的授权,并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资金冻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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