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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业协会调解案例《关于某代销客户与基金公司的交易费用纠纷》

1.案例介绍 

投资者牟某反馈,其通过代销渠道APP自助申购了某债券型基金,且持有期已超过7天,但是赎回后发现,收取了1.5%的赎回费。牟某认为该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不合理,而且通过代销渠道赎回时,页面未明确提示赎回费率,因此要求基金管理人退还相应赎回费。 

2.处理过程及结果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北京调解工作站将牟某的投诉情况告知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反馈称: 

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明示赎回费率结构,同时代销渠道的赎回页面中,可以楚看到“赎确定按钮方,提示了该基金最高一档的赎回费率,而且在“卖出份额”的输入框后面,以醒目蓝色标注了“交易规则”,投资者点击后便可查看到该基金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规则及赎回计算公式等相关详细内容。对此牟某表示凭借多年的基金投资经验,以及阅览APP操作界面习惯,并未主动查阅基金法律文件,也没有看到页面中的费率提示内容。认为其购买的债券型基金赎回费率与之前购买的同类基金产品相比偏高。 

调解过程中,由于投资者和基金公司分属两地,且投资者要求与基金公司的和解方案存在差距,存在调解难度。经多次沟通及反复协调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为简化和解流程,同时保证双方合法权益,双方接受签署和解书的形式进行和解,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3.案例分析 

投资者牟某因不满基金赎回费率设置及页面提示形式,提出投诉并要求退还赎回费用。首先,根据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赎回规则要求,该基金赎回将按照持有时间收取赎回费用,有期<180天,赎回费率为1.5%。由于牟某持有期不足180天,因此赎回费按照1.5%收取,完全符合基金法律文件规定。其次,在代销渠道的赎回页面中,已显示了最高一档的赎回费率,而且还有与交易规则相关的详细内容,已尽到提前告知义务,但是从提示形式来看,因涉及内容较多,所以赎回页面并未全部展示,需要投资者手动点击后,才可以看到更详尽的内容。另外,投资者认为基金投资经验丰富,主观判断债券型基金的赎回费率相同无二,从而忽略了这只基金的特殊性,最终在未关注基金法律文件和页面提示的情况下赎回基金,导致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与主观判断的结果不一致,最终引发本案投诉。 

4.案例启示 

从近几年的法规规定可以看出,投资风险承担原则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后两次变化,从“有责”变为了“尽责”。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九十八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参照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因此,如何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尤其是第三方代销过程中,保证投资者是在充分了解基金类型、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费率结构等内容后,再做出的理性投资决策,成为基金公司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一,优化交易页面。与同类型债券基金相比,该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具有特殊性,因此建议基金公司的交易页面着重优化交易费用提示形式,如基金赎回页面直接显示出预估交易费用或者弹窗提醒,便于投资者及时获知基金交易费率信息,避免因提示不到位或不醒目,引发投资者不满与投诉。 

第二,投资者风险教育警示。在投资基金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者及时联系基金公司客服人员进行确认。在充分了解基金类型、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费率结构等内容后,再做出理性投资决策,避免因不了解基金产品特征或交易规则,做出非理性投资判断,发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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