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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中签未缴款 错失良机真可惜

一、案情概述 

 投资者张先生为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通过该证券公司申购了新股。张先生后来查询到自己新股中签,但已错过了缴款日期。张先生认为此前客户经理都会发短信告知其新股中签,但此次客户经理未告知,导致其没有进行新股中签缴款,损失2万余元。张先生不认可证券营业部“更换了客户经理所以未告知”的理由,认为该证券公司未通知其新股中签,应当承担一半责任,要求赔偿其损失1万元。 

二、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厦门调解工作站立即安排调解员介入。调解员认为,目前法律确实没有关于券商必须提供新股中签通知的明确规定,券商一般将新股中签通知作为增值服务。调解员也认为,券商代理投资者进行新股配售申购,券商作为代理人应当尽到其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营业部更换客户经理后,未通知张先生新股中签事宜,确实存在不足之处。 

鉴于此,调解员与张先生进行电话沟通,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申购。因此,关注自己账户、留存足够资金为中签新股缴款是投资者应尽的义务。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券商必须提供新股中签通知,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券商应当进行新股中签通知。客户以证券公司未通知为由提出索赔没有依据。 

调解员同时指导营业部诚恳地向客户检讨工作不足之处,在协会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营业部给予张先生2000元作为安抚,并承诺今后加强客户服务。 

三、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股中签后券商是否有通知投资者的义务?该问题存在的纠纷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券商将新股中签通知作为一项增值服务,在客户中签后通过给客户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客户。因此,客户认为该服务是券商应尽的义务,一旦券商没有通知到位,就容易引发纠纷。 

为提升客户服务感受,建议证券经营机构加强增值服务,通过交易软件的账户提醒、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客户进行告知和提醒,尽量避免客户因未缴款导致损失。对于更换客户经理,应当及时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交接不到位,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投资者对其申购新股是否中签,以及股款是否充足也应予以关心,应当主动到证券公司或通过电话查询,如资金不足,应该及时补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发生。 

发生纠纷后,建议证券经营机构及时与客户沟通,做到态度诚恳,有理有据,也要换位思考,必要时可到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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