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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板转新三板 转板前的股东需缴税

一、案情简介 

J先生是在某证券公司开户的客户,于2013年3月分别以4.15元和4.76元的价格买入200股和800股“大自然”股票(股票代码为834019),于2019年10月以4.68元的价格全部卖出,成交后该公司扣除了795.60元税费。公司工作人员称“扣除的是个人所得税”,J先生表示自己此前卖出该股时从未被征收过个人所得税,且此次卖出该股没有盈利,不存在个人所得,公司不应该扣除其个人所得税。J先生对扣划款项的依据表示怀疑,要求营业部就此事给予合理解释。 

二、争议焦点 

J先生认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自己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该股票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征税对象“限售股”或“原始股”,该笔交易被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该笔交易没有盈利即没有个人所得,不符合“所得税”的基本定义,不应当被征税。证券公司则认为该股票属于相关政策所定义的“原始股”,且扣划金额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计算所得,因此征税行为合法合理。双方对于征税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问题存在争议。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第一时间向证券公司了解纠纷情况,经了解,该股票于2015年11月3日从 “两网及退市公司”转让平台终止挂牌,并于2015年11月23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调解员又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根据财税〔2018〕137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适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为原始股。J先生据此提出异议,其认为自己是在该股“挂牌”于两网及退市公司转让平台上后才买入该股的,因此自己是在“挂牌后”才买入,自己的股票不是原始股。对于J先生的异议,调解员又进一步将该文件对于原始股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根据定义“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可以得知J先生买入该股的时机为该股挂牌新三板之前,属于征税范围的“原始股”。由于J先生对“挂牌”时机理解错误导致其对“原始股”的定义产生了错误认知,证券公司和调解员对J先生进行了解释,J先生未再对该问题提出异议,但J先生仍然对于没有交易所得却被征税的问题表示不解。对此,调解员对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税收机关以及“大自然”公司董秘均进行了咨询,调解员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与限售股成本原值相关,该原值可由投资者在公司挂牌前,向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但由于投资者未进行申报以及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升级改版原因,未实现申报,该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因此可能出现没有实际所得但亦被扣税的情况。调解员和证券公司向J先生解释后,建议J先生依据自己的实际成本原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J先生依据该建议,申请退税成功。 

四、案例启示 

本纠纷由于投资者对股票交易相关税费政策不了解引起。在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往往较为关注交易佣金的收取规则,对其他税费如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政策则缺乏了解,一旦发生被扣税的情况,容易对扣税事宜产生误解。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广大投资者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对于不理解之处,可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税务机关及证券结算机构进行咨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询问给予积极帮助,及时协助其了解相关政策,以专业、真诚的服务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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