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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有时限 申请展期莫忘记

一、案情简介 

H先生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其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后通过融资买入某股票,相应合约期为六个月。根据合约约定,该笔融资负债需在六个月内偿还,如合约期限届满时负债仍未被偿还,且H先生未进行展期申请,则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以实现债权,了结合约。后来在合约期限即将届满时,证券公司多次向H先生发出提醒,H先生均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合约期限正式届满,H先生仍然没有偿还负债亦未申请展期,证券公司便依照约定进行了强制平仓。与此同时,由于H先生未主动偿还负债构成失信,该证券公司依照行业惯例,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导致H先生向其他券商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均遭拒绝。H先生认为自己的账户被强制平仓后,相关负债已了结,证券公司不应当将自己纳入“黑名单”,要求证券公司将自己从“黑名单”中移除。 

二、争议焦点 

证券公司将H先生纳入“黑名单”的行为是否合理?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证券公司了解有关行业“黑名单”的相关情况,据证券公司说明,证券经营机构对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采取互相通报的统一做法,违约失信信息包括被采取强制平仓信息,所通报信息仅供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向投资者提供信用业务服务时参考。各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将相关信息进行通报,也可自主决定是否对被通报的投资者提供信用服务。对于上述行业惯例,调解员认为此乃经营机构督促投资者遵约守信的一种手段,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且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无不妥之处。 

调解员随后致电H先生了解情况,H先生表示自己当时之所以未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是因为自己买入该股票之后由于工作繁忙便忘记了合约一事,自己也没有留意到证券公司发送的相关提示信息,才导致账户被强制平仓,并非故意爽约。目前,由于自己被纳入黑名单,无法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自己的股票交易受到极大影响,希望证券公司尽快将自己移出“黑名单”。调解员考虑到H先生无失信的主观故意,且于言语之间透露出对自己忘记合约一事的悔恨之意,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守约期待,其未来失信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将H先生的相关情况告知该证券公司,建议证券公司酌情考虑。最终,证券公司将H先生移出“黑名单”,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 

四、案例启示 

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开通信用业务时,可着重向其说明行业“黑名单”相关做法,进一步宣示失信风险,强化其守约意识,促进双方顺利合作,避免失信纠纷的发生。 

投资者应当注重信用业务风险,珍惜自身信誉,时刻关注履约事宜,切勿因一时疏忽让自己陷入失信阴影,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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