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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相生迷雾 纠纷调解来解围

一、案情简介 

W女士称自己在某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的介绍下,于2019年1月和2019年3月分别投资15万元和7万元,购买了该证券公司发行的两款理财产品,产品期限分别为120天和90天。W女士称第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联系客户经理要求兑付本息,但客户经理未给予回应,并且随后失联。事后W女士发现自己之前转入证券账户用于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资金,被客户经理挪用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对此,营业部告知,W女士与客户经理之间存在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往来原因不得而知,且资金往来属于双方的个人行为,与营业部无关。W女士对此不认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该公司的理财产品,而且客户经理是该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营业部将客户经理的行为认定为其个人行为不合理,要求营业部承担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责任,按照相应理财产品的利率兑付本息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 

客户经理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个人行为、是否与营业部无关?营业部是否应当承担客户资金损失的责任? 

三、调解过程 

协会受理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与双当事人沟通情况。营业部交易流水证实,W女士于2019年1月转入证券资金账户7.7万元,第二天转出14.5万元,3月转入6万元后当天即转出6.3万元,其并未购买任何理财产品。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已履行员工培训教育职责,该客户经理均有参加培训及签署承诺函。W女士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W女士的银行账户在此期间向客户经理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两次,且转账金额与W女士从证券账户转出金额相当,说明与W女士两人之间确实存在资金往来情况,W女士资金流转路径为:转入证券账户——转出证券账户——转入客户经理银行账户(由于三方存管关系,转出证券账户等同于转入W女士存管银行账户)。该路径说明W女士的资金系从其银行账户转至客户经理银行账户,并非资金在证券账户内被挪用。关于双方之间的纠纷起因,客户经理解释为:W女士与自己是熟人关系,资金往来系私人借贷,双方之间的纠纷由于借款未还清导致。W女士与营业部就此事发生纠纷后,由于客户经理失联,W女士将资金转至客户经理账户的真实原因和事件性质不得而知,当事人之间关于W女士是否自主将账户密码泄露于他人的争议真相亦无从查证。但可以肯定的是,W女士与客户经理之间的资金往来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此行为非发生证券账户内,且客户经理通过银行账户收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并非其证券职务范畴,因此上述行为或纠纷与营业部无关,W女士的转账行为系其自主决定,营业部对此不承担责任。 

调解员将调解重心放在说服W女士、降低其诉求方面。调解员向W女士建议:其对于自己所称的纠纷情况和诉求举证不足,在无法判断事件真实性质的情况下要求营业部承担责任尚缺乏合理理由,而且其转账行为确系自主行为,无论资金流向最终是否属于被挪用都应当自主承担责任。同时,调解员劝说营业部作为经营机构,承担起维护市场稳定秩序的社会责任,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客户一定安抚。经过协调,最终营业部给予客户一定安抚金,W女士予以接受并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责任,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四、案例启示 

本案警示投资者,尤其是风险意识相对淡薄的老年投资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在账户密码保管和交易操作方面,应牢固树立“自主保管、亲自操作、时刻关注”的行为准则,在做出任何有关投资、交易、资金转账决定前,秉着为自己负责的原则,做好充分的风险预判,三思而后行。 

经营机构也应当认识到员工的个人行为风险对工作单位的不良影响,因此经营机构除履行日常从业人员合规培训责任外,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教育,引导员工不断完善道德修养,以道德底线规范职务内外行为,建立更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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