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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违规展业指导交易 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均受损

一、纠纷基本情况 

投资者投诉期货公司联合居间公司在微信群中喊单带单导致亏损。 

2020年7月投资者周女士被一个自称陈某的老师加微信拉进一个股票群,群里面的人宣称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用内幕交易、推荐牛股等形式指导学员可以赚大钱,并以直播课形式引导投资者周女士借亲友及花呗参与老师指导的交易后又说期货交易盈利更大,并引导周女士通过网络在期货公司开户,周女士拿出50万元根据群里老师的指导进行期货交易,个月时间亏损23万元周女士认为自己被欺骗,要求期货公司和居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二、主要争议及调解过程  

(一)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在整个开户、操作过程中,期货公司未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风险提示,虽然引导她开户、指导她操作的不是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期货公司和居间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期货公司则认为在投资者网络开户过程中,系统通过弹窗提示、要求点击阅读的形式已经向投资者多次提示风险,并揭示了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居间公司则认为,每一笔交易都由投资者自己操作,并未将账户交于居间公司,老师只是向投资者提出交易建议,不应该为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调解过程  

北京期货商会调解员首先向周女士介绍投服中心和调解组织的基本情况,取得周女士的信任,然后向期货公司调取了周女士此前的交易单据,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居间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调解员根据三方确认的基本事实,对该案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告知三方当事人:周女士与期货公司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是期货公司的客户;期货公司与居间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是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居间合同,周女士与居间公司存在居间关系;此次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应当共同努力化解纠纷。三方当事人表示赞同,愿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其次,周女士是通过互联网开立账户,根据期货公司在其官网公布的开户操作指南、周女士开户录像和信息通知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调解员认为在开户过程中,期货公司向张女士介绍了居间人情况、并进行了交易风险、软件使用风险等风险提示,但张女士当时更关心收益问题,在开户时没有认真对待,开户后的短信提示也并未留意。期货公司在风险提示方面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对于其合作的居间公司介绍投资者的行为缺少管理,欠缺对居间公司的职业道德教育,应承担部分责任。 

再次,居间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管理办法》,介绍客户过程中夸大宣传,晒高回报图片,承诺高收益诱导投资者,陈某作为居间公司员工组建微信群并在群里进行期货下单指导存在明显瑕疵,居间公司应该为本案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周女士轻信陌生人收益承诺,盲目听信高额回报,听从他人的交易指导,交易过程都是自己操作完成,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通过期货公司核查周女士实际亏损18.98万元,其中交易亏损10.771万元,产生手续费8.21万元,周女士表示认可。期货公司承诺加强对居间人的业务监督,并退还收取的全部手续费。居间公司表示愿意进行业务整改并对周女士进行手续费退回及部分补偿。期货公司及居间公司共补偿周女士11万元。周女士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期货公司销户,承诺之后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投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三、案例分析 

(一)居间人虽然不是期货经营机构的所属机构和员工,但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承担对居间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居间人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夸大宣传投资业绩,诱使不适当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二)要了解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义务。期货居间人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主要起媒介作用。《合同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有偿的,投资者遇到向自己推荐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时,要明确对方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投资者对于各类投资微信群要保持警惕,进群前要弄清楚建群的人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微信群宣传信息是否合法合规,认真谨慎对待群里发布的荐股、建议下单等各类信息。不应盲目听信高额收益引导,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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