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期货投资纠纷调解案例——居间展业引纠纷 专业调解化干戈

基本情况 

调解单位:中证厦门调解工作站 

时间2022年6月 

地点:厦门 

人物:王 

主要诉求2022年6月,厦门调解工作站接到与某期货公司关于居间商指导账户操作导致亏损的纠纷调解申请。王某称有人把他拉到一个QQ群里,认识了带单老师,在他们的诱惑下,开通了该期货公司的期货账户,跟着操作导致亏损,要求期货公司和居间商共同赔偿损失。 

矛盾焦点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居间商的引诱下开立该期货公司的期货账户,自己并不知道该老师不是该期货公司的员工,期货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期货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履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和风险揭示,并告知陈某居间商与公司是居间委托关系,不存在违规情形。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详细核实期货公司和陈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调解员认为,期货公司向陈某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向其说明了居间人身份和期货交易的风险,期货公司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居间人员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其作为独立主体,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其独立承担责任,但居间人确实存在夸大宣传、频繁指导客户进行交易赚取手续费等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任何投资建议特别是保证收益的投资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自身为追求高收益而进行的交易,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多次沟通,厘清三方责任。一方面降低客户的预期,告知其“买者自负”;另一方面,通过期货公司协调居间承担基于指导交易下产生亏损的部分赔偿责任。最终,三方达成了统一意见,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居间人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实施以来,进一步压实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期货公司应严格把关,审慎选择居间人,不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开展居间合作。同时,期货公司应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从事期货投资行为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盲目听信任何人的无风险、高额回报诱惑,树立正确、理性投资观念。 

关键词:居间人、引诱、指导操作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