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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原则了于心,交易风险少发生

案情简介: 

赵某来电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近期上午10:00以涨停价23元买入某股票却未能成交,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赔偿其在账户使用期间的账户亏损。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赵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称客户赵某的交易委托(买入/卖出)是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报盘至交易所主机,在符合交易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撮合。因股票价格存在波动,客户的交易委托在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下,其委托有可能成交,也有可能无法成交。调解中心联系了赵某解释相关交易规则,但赵某不认可,认为出现了该价格,则自己的委托必须成交。调解中心告知其也可以向交易所核实,调解中心就终止调解了。 

案件评析: 

本案是因投资者不熟悉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引起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5.1条规定:“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因此,像本案中的情形,许多投资者买入同一只股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投资者的申报时间在赵某之前,则按照“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撮合成交,并非赵某所认为的只要行情中出现了其委托的价格,其委托就会成交。 

本案启示: 

投资者需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证券市场投资有可能带来收益,但同时也有可能造成账户损失。在参与证券市场前,应熟悉相关交易规则及政策,避免因不熟悉交易规则而产生的风险。相关交易规则既可以咨询开户所在公司,也可以在交易所网站相关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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