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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式提前学,交易操作省心多

案情简介: 

张某来电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客户,于20222月17日买入了200股某股票,委托价是4.06元,但实际成交价却是4.088元。投资者认为买入股票的成交价大于委托价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退还买入股票的差额。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张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证券公司。公司反馈称张某当日的委托价为4.06元,成交价为4.06元,不存在客户所说的成交价是4.088元的情况。张某所说的成交价4.088元实际是包含买入规费和佣金等费用的成本价工作人员已向客户说明其委托价与成交价均为4.06元,同时针对客户的成本价显示问题也进行了说明因客户的本次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低于5元,按5元收取,由于客户购买股数较少,佣金摊薄至每股成本中因此显示为4.088元。客户已无异议。 

案件评析: 

本案是因投资者不理解成交价与成本价的差别引起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3.5规定:“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所以,如果投资者是限价委托买入的话,成交价格不可能高于委托价格。另外《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本案启示: 

建议投资者在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时可第一时间向证券公司咨询,并让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投资者自身也可以在交易所、中登公司网站搜索相关信息,用于判断证券公司的解答是否合理。证券公司也应时刻做好投资者解释工作,并提供监管部门或者交易所等机构的相关文件增加说服力,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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